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渝A1****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兰埔巴士站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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