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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7月10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害人谢某在自己所开设的位于七眼桥镇新云峰路口的“中通快递”店内工作时,将自己的一部蓝色VIVO牌手机放在店门口桌子上,被不起诉人张某到新云峰路口取包裹时,见财起意,将被害人谢某的手机盗走。安顺市西秀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7月2日出具西发价认字(2020)2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犯罪嫌疑人张某所盗窃的手机价值为2360元。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张某家属积极赔礼道歉,谢某出具谅解书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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