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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海燕)(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5241989********,户籍地:合阳县**镇**村**组附***号,住陕西省合阳县**镇**街**巷**号,2022年7月12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6月29日00时许,被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8****号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合阳县**镇****小区由东向西行驶至合阳县**镇**路南口“**二期”附近道路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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