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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益宏)(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城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县,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7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1 日对张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9****小型轿车从澄城县古徵街七路**茶楼门口出发,由北向南途经古徵街八路口、长宁街八路口行驶至澄景家园小区门口时,被交警拦挡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5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以及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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