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德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绥德县晋剧团财政供养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号,2021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22时许,张某甲与马某某因生意上的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张某乙在一旁劝解,劝解无果,后张某甲、张某乙殴打了马某某,马某某也对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动过手(已对马某某作出治安处罚),致使马某某眼部、头部、胸背部不同程度受伤,后住院治疗,张某甲、张某乙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马某某右眼眶下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符合轻伤一级、头面部皮肤挫伤符合轻微伤。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害人已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民事已调解、被害人已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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