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5********,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行驶至鹰山路人民路交口到南黎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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