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贵州省息烽县**乡**村**组,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自己的解放牌贵AD****货车停放在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沙洲社区田家坝水泥路边(杭瑞高速思南段东站高速出口处匝道300米左侧至**组**远的水泥路边),见车前有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的一辆红色本田牌贵DM****车踏板摩托车,因此趟运输亏本为了减少损失,就萌发了盗窃此摩托车的念头,将该摩托车盗走放在自己的货车上运至息烽县**乡**村自己的家中。李某某被盗摩托车,经铜仁**有限公司(黔铜同致公评[2020]第016-105号)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徐某某主动到息烽县**派出所自首,并上交所盗窃的摩托车,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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