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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7********,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庐江县**镇**路**号**室,现住庐江县**镇**公司宿舍**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庐江县庐城镇内环北路行驶至内环北路与越城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徐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1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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