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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芜湖市鸠江区**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弘,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20时19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B*****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G329国道649公里处(清水大湾子)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精含量刚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导》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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