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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5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无号牌电驱动四轮车带着被害人鲍某甲和鲍某乙由安顺市平坝区往西秀区大西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坝区天织线*km+**m延伸至平坝区天龙镇**村路段时发生侧翻,致鲍某甲受伤,鲍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某赔偿了鲍某甲家属共计68000元,鲍某甲家属对徐某某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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