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男,****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所在地德江县**街道**路,公民身份号码52222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现住德江县**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安某甲是夫妻,育有一女(未满1岁),二人感情不和,协商离婚。2020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安某甲在德江县沈家湾徐某某家里,因女儿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徐某某推了安某甲一下,安某甲则用手抓徐某某脸部,徐某某遂拿起木质方凳朝安某甲背上打了两下。安某甲当场电话告知姐姐安某乙、安某丙自己被徐某某打了。徐某某将坐在地上的安某甲拖到门口,被赶到现场的安某丙看到,安某丙踢了徐某某一脚,并与徐某某抓打起来,徐某某用烟灰缸敲打安某丙头上两下。徐某某之父徐某清将徐某某和安某丙推到门外,此时安某乙赶到,安某乙、安某丙又打徐某某,三人又打起来,徐某某拿起一把扫帚打了安某丙的头部打了两下,几人相互抓打一会儿后被人拉开。安某甲、安某丙、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安某甲之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某某、安某丙之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徐某某与被害人安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徐某某支付安某甲赔偿金8万元,安某甲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中因琐事纠纷所引发,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妥善的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经消除,被损伤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且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审查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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