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乙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住所地:惠水县**街道**。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乙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某某乙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用的惠水县**镇**村岩脚组田家山土地上,委托惠水**建筑公司建设某某乙30万头生猪养殖精准扶贫种猪建设项目,造成非法占用林地66.8955亩(4.4597公顷)。2019年12月,某某乙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补报材料,已取得贵州省林业厅批复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委托某某乙长林造林有限公司进行异地补植复绿、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某某乙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异地补植复绿合同等书证;某某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某某甲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某某乙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在案发后补办了林地审批手续且已进行异地补植复绿,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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