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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成名勇)(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6********,布依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号。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成某某驾驶闽C8****号小型轿车由长顺赖桥红绿灯往长顺城南新区方向行使,20时53分,行至G354威远鸟落关至营盘牛滚塘1547公里加500米(小地名:九五豪泰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办案民警带成某某到长顺县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品,并将血样低温冷藏保存于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室。该局民警于2020年04月02日送成某某血样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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