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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成绍林)(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性别: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酒后驾驶贵EW****号小型汽车从兴兴仁市黄金路经农机路往流水沟方向行驶,21时43分,当车行驶至市府南路与农机路交叉路口50米处时米被民警查获。经对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鉴定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案发后,成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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