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敖某,男,33岁,汉族,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223241987********,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贵州省晴隆县,现住晴隆县**镇**村**庄*组,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案件需要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由晴隆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3日,被不起诉人敖某醉酒后驾驶贵A17***号小型汽车由晴隆县****街他租门面处往晴隆县**路行驶途中,于同日20时50分,当车行至晴隆县**路****鸡**口处,被晴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对敖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洒精含量为164mg/100ml,经抽取敖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71mg/100ml。被不起诉人敖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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