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6032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紫云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8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李某某、文某某二人为修缮房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二人共有的位于紫云县**镇**村**组**地的林木进行砍伐,后经贵州羿龙项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进行勘查测量,二人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树,林木蓄积达13.47立方米。被砍林木后因自然灾害而灭失。案发后,二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并承诺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文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林木蓄积达13.4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鉴于二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且主动认罪认罚,并承诺将依照林业局制定的补植复绿方案完成补植复绿,有一定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
结合全案情节及文某某的悔罪态度,可以认定该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建议行政机关及时督促其完成补植复绿方案。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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