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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文德庆)(公开版)_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定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9时左右,被害人林某某因琐事在定安县****村一处民宅的路边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发生争吵,发生争吵后林某某跪拜文某某,文某某见状,心中生气,在林某某起身时文某某推了林某某一下,致使林某某摔倒,并导致脊椎骨骨裂。经鉴定,林某某的人体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己赔偿林某某2800元钱,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2020年12月02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主动到定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书;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莫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6.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系初犯、偶犯,事后文某某也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吴少宁

书记员:王  清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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