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市,现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办事处**村**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贵E****5号小型轿车从兴仁市**街道办事处**沿**城往兴仁市**医院方向行驶,00时05分,行驶到兴仁市**街道办事处(小地名:**门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安690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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