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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8 ********,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含山县**镇**小区**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小型轿车沿含山县城仙踪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含山县东鼎一品小区大门前路段时被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标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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