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号**室,住枞阳县**镇**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1时,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皖GG***号小型轿车沿枞阳镇金山路由王家亭路口往安庆方向驶至老财政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7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其带至枞阳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两份备检。2020年12月25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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