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4〕23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0********,*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贵州省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25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关岭自治县生活期间,通过手机下载“爱游贵州麻将”赌博软件并担任代理,邀约他人进入该赌博软件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平台收取赌博赢家房费后按比例向易某某返利共计人民币6222.91元。案发后,易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上交的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