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易某某同本组村民杨某某、江某某夫妻二人为了要一根电线杆在舒某某家房子旁边路上发生争吵,争吵中,易某某用左手抓住杨某某胸部衣服,用右手打了杨某某左右脸部各一耳巴,又用拳头打了杨某某左肋部一拳头。接着,易某某见江某某手持有锄头,又捡起舒某某家一把洋铲朝江某某打去,致江某某左手背受伤。2020年4月8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因外伤致左耳彭膜穿孔属轻伤二级,杨某某因外伤致左侧肋骨骨折(1条)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000.00元,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起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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