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街**宿舍,现暂住兴仁**办**处路**招待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兴仁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兴仁**办**处**广场**男装店门口,将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62.40元。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易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于2020年10月18日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陶某某被盗的摩托车没有被损坏,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谅解易某某,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易某某盗窃的摩托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易某某进行谅解,易某某系初犯,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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