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6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垦花园**号楼**单元**室,个体。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0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市高新区桃李路高新第二小学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6.61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醉酒驾驶时是凌晨,车少人稀,未有法定从重情节,且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