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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巷**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粤NQ****号小型客车,沿我市香洲区九洲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白石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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