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4********,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上司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0时许,冉某某授意卢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安排赌博场所,21时许,冉某某、卢某某等人来到独山县上司镇**村**组朱某某养鱼修建的小平房,冉某某、卢某某二人通过微信发定位邀约艾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赌博,2020年11月27日1时许,民警现场抓获冉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现场查获赌资共计62995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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