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明,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DN****号小型轿车从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行驶至松桃***酒店门口路段处时撞向道路中间护栏。该路段执勤的特巡逻警工作人员发现后随即通过110指挥中心转接至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6.34mg/100mL。
2020年1月12日,李某某赔偿松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护栏维修费人民币45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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