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思南县塘头镇小溪河村龙底江水域用自用船将网放到河里进行非法捕捞,后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及现场称量其中角角鱼1条、桃花鱼5条,净重为250g,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李某某用于捕捞的渔网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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