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刑不诉〔2022〕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镇**街。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2年2月24日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11日10时39分许,被害人陈某某在达川区**镇**街***号****银行自助存、取款机,存款后未点击退出、未取卡便离开。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陈某某离开自动存、取款机后,通过自动存、取款操作,一次性从陈某某的卡中取走现金5000元。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陈某某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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