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采取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了被害人家属相关权利义务。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一次(自2020年5月20日至6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8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贵GM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顺市西某某双堡镇幼儿园方向往花恰方向行驶,行驶至双堡大道麦腊路段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过失性犯罪、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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