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3〕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2月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焦战魁,北京天驰君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1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U*****白色一汽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澄城县中东八路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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