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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春华)(公开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住汉中市西乡县**小区**号。2022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UC****号轻型厢式货车由石泉县城沿210国道往汉中西乡县方向行驶,当行至210国道1533KM+330M甘塘湾公路服务区路段处时,与同向前方行驶的蓝色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乔某甲受伤、乘车人乔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石泉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乔某甲、乔某乙无责任。经石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乔某乙属交通事故碰撞致血气胸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得知他人报警时留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已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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