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4********,*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4月7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2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E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阳县皇新公路(X207)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村东时,与前方同方向田某所推行的二轮自行车(乘坐雷某某)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田某受伤,雷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雷某某无责任;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报案,主动配合治疗,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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