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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72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佳县*乡*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沙“*小区”7号楼车库,打工,群众。2021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0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驾驶陕KT**“红旗”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行驶至东环路“**小学”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的醉酒标准,驾驶时段在深夜人稀车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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