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县检刑不诉〔2023〕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中铁八局职工,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坊镇**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6月11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6月14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1月17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6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8****小型轿车,由富县河滨路出发往富县茶坊镇枣林子村中铁八局工地方向行驶,行驶至富县腾鹿广场转盘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2023年6月7日01时59分执勤民警带李某某至富县人民医院检验科对其进行血液提取并密封保存,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9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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