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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0602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岱河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亚 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3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F****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岱河矿专用线自东向西行驶到岱河一村路口时,被淮北市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6.52mg/100ml静脉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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