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第**村民小组,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第***村民小组住家柚园小路上,因扩路的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产生纠纷,进而引起双方打架,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袖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是妯娌关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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