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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4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住汉台区**村**组**号。2021年1月14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自家田里挖土豆时,与在其附近放牛的同组村民被害人陈某某交谈,二人在交谈中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某认为陈某某曾在其背后说过坏话,便手持挖土豆的钉耙向被害人陈某某的小腿进行击打,导致陈某某腿部受伤。经汉中市中医医院院诊断,陈某某的伤情为: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右外踝骨折。2020年12月30日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右下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下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1年3月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达成民事和解,李某某一次性赔偿给陈某某各项损失共2万元,双方当场和解,陈某某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后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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