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张某驾车经过安顺市开发区**镇**服务区加油后忘记将油卡取走。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拾取该加油卡,并先后两次使用卡内的余额分两次盗刷共计人民币1989.57元。
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传唤归案,其到案后对盗刷他人油卡内余额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1989.57元,张某自愿谅解李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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