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村委****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购物广场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其身旁苹果手机一部。后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846元。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数额为人民币846元,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再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