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都检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村****南街*号付*号,住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雪峰,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黑色******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咸阳市秦都区**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号桥南口时,被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阳大队民警查获。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悔过书等;2.物证:血样;3.鉴定意见: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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