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303021990********,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委**组,现住重庆市**区**大厦。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谢某甲、胡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邱某某拖欠二人债款共计68万元。2020年1月18日23时许,胡某某邀约谢某甲、黄某某、白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到安顺市找邱某某索要债务,于是谢某甲又叫来华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七人分别驾驶车牌为“渝A****V”及“皖K****8”的两辆车前往安顺市**酒店,找到正在酒店内住宿的被害人邱某某,谢某甲与武某某、华某某、李某某对邱某某实施了殴打并要求其还钱,后因邱某某不能归还欠款,四人驾车将其带至重庆市**区*栋*楼*号房间内进行控制,在谢某甲的要求下,邱某某打电话向朋友田某某借钱,田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晚23时许将邱某某解救。案发后,被害人邱某某对谢某甲、谢某乙、胡某某、白某某、黄某某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19日,公安侦查员在重庆市**政府附近将谢某甲抓获;同年年1月20日,胡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9日,武某某、华某某、李某某到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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