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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4********,大学本科文化,系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现居住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小区*号楼**室。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1年4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1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和河北**有限公司法人都是刘某)在神木签订《土石方挖掘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运输1000万方土,单价8元,因神木政府未审批该项目,后将该项目迁移到横山区**村(项目名称为:横山县**合作社,实施单位为:河北**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再未签订新的合同。李某某分包的河北**有限公司横山项目部施工七队给河北**有限公司缴纳了20万元的保证金。2020年3月份,李某某给孙某某打电话称其在**村承包土方工程因疫情无法来横山,现甲方催着开工,以每方7.5元给孙某某分包一半工程,随后孙某某又给张某某以每方(土石方拉运)6元承包,三人约定张某某的工资每月15000元,现场由张某某负责管理。2020年3月21日张某某雇佣16名工人在**村开始施工至2020年6月25日停工。期间,共产生工人工资479600元。施工期间,张某某给工人预借生活费4万元,拖欠张某某、何某某等16人工资439600元。张某某支付了225428元(包括个人工资45000元及工人预借的工资)。2020年10月23日,横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向李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前核实并足额支付所欠张某某、何某某等16人工资439600元。李某某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以逃匿、逃避支付的方式未履行义务。2021年3月9日,李某某妻子杨某某将所拖欠民工何某某等16人工资254172元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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