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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5**********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庄**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3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04****号变形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S239线**镇**街大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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