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5********,**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庄**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04****号变形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S239线**镇**街大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