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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村下**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李某某驾驶贵JX****号小型轿车由凯佐社区往广顺镇政府方向行驶,20时27分,行驶至长顺县广顺镇夜郎大道50米(小地名:政府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李某某到长顺县广顺镇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并送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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