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09年8月19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逃,于2012年2月20日被网上追逃,2019年10月30日到汕尾市公安局主动投案,次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开始,李某某接受林某1投注“外围马”10多期,投注金额共计约3万元人民币,并接受了郭某某委托林某1投注的2期“外围马”,投注金额共计约2万元人民币。期间,李某某也跟着投注1万多元人民币,所有投注均由其本人向“张某某”电话投注,并由李某某居中以现金的方式结算输赢。同年5月至6月期间,李某某接受林某2投注“外围球”26期,每期投注约400元人民币,共计104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