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清江)(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50119891019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XXXX村,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XXXX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院于2020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报(移)诉[2020]16号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于2020年10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 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李某某在位于安顺市西秀区XX乡XX村XX河内,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鲫鱼一尾。经安顺市西秀区农业农村局证实,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西秀区辖区内所有天然河流、大中型水库等水域禁止进行捕捞作业。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增殖放流费2000元钱。

本院认为,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事后李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后主动认罪认罚,并主动到捕捞水域增殖放流共计2000元的鱼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