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现住兴仁市**街道办事处团坡高速路口背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陆关往真武山街道办事处西关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30分许,行驶至兴仁市**道飞越路口100米(浩然上城门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与屯脚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68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视频研判报告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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