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7241993********,汉族,本科文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员,现住:横山区**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横山区***。2021年7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间,杜某某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营业员,工号为:****)期间,杜某某在营业厅营业期间对前来办理新手机卡的客户谎称其有京东、淘宝、抖音等拉新任务,需要客户帮忙完成一下任务,让客户拿新办理的手机卡号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账号,称可以领礼品或者领取优惠券低价购买物品,客户同意后,杜某某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卡号发送到指定的京东、淘宝、抖音等拉新群里,客户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账号成功后,客户的手机上收到一个验证码,杜某某又将验证码发送到指定的京东、淘宝、抖音等拉新群里,客户把京东、淘宝等账号开通后,领券购买相关物品,杜某某会赚到1至10元不等的佣金。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间,肖某某、汪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昵称为“*子”、“此***”、“*东”、“(*朵)”等的微信账号向杜某某的微信昵称为w***(微信号:1****4)的微信账号上发送的佣金共计为18997元。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法所得18997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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