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9********,*族,中专文化,合阳县**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栋*单元*室。于2023年2月23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2月16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B2****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合阳县**镇**转盘**南路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标有“杨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2.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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